歐盟反漂綠新規開始適用:碳抵換不能再直接寫成「產品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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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達粉髮研究角色查核產品環境標示,背景有歐盟旗幟的概念插畫,非新聞現場照片

外部新聞整理|來源:ESG Today|原文刊登:2026-09-28|官方適用日:2026-09-27|沃達整理:2026-10-01

歐盟《賦權消費者綠色轉型指令》(Directive (EU) 2024/825)的轉置措施,依指令第 4 條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適用。指令修正既有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消費者權利指令,涵蓋環境宣稱、永續標籤及產品耐用性等消費者保護規定。

新規禁止哪些說法?

本文聚焦環境宣稱與行銷用語,並非全部新增規定。依修正後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 I,以下做法列入一律禁止清單:無法證明與宣稱相關的「公認卓越環境績效」,卻使用「環保」「可生物分解」等泛稱;以溫室氣體抵換為基礎,宣稱產品具有中和、減少或正面的溫室氣體排放影響;只涉及部分面向,卻宣稱整體產品或整個事業具有環境效益;以及把歐盟市場同類產品均須遵守的法定要求,包裝成自家特色。

永續標籤須以符合指令定義的認證機制為基礎,或由公共機關建立。認證機制包含第三方驗證,合規監督者須具備能力,並獨立於機制所有者與業者。不實的耐用性宣稱也列入禁止清單。

未來環境績效宣稱則依第 6(2)(d) 條個案判斷是否誤導,須有清楚、客觀、公開且可驗證的承諾,詳細可行的實施計畫、可衡量且有時限的目標與必要資源,並由獨立第三方專家定期查證,結果須供消費者取得。

台灣企業會直接適用嗎?

是否受規範,關鍵在面向歐盟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不只看企業所在地。台灣企業若直接向歐盟消費者銷售或行銷,也可能受目標市場的轉置法規約束。單純企業對企業的代工供貨,不屬本指令的 B2C 範圍,但客戶可能依契約索取佐證。實際義務與罰則須依目標市場法規確認。

企業可先盤點什麼?

先列出包裝、官網、型錄與簡報中的環境用語,逐句對照證據來源:是產品碳足跡、組織盤查數據,還是購買碳抵換。企業仍可如實說明對碳權或環境計畫的投資,但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因此已中和,或把抵換當成產品價值鏈內的實際減排。證據不足的用語,先改為可查證的範圍與數據。

沃達觀點:先修正說法,再談投入

永續報告通常不屬本指令的消費者行銷範圍,但若把其中資訊轉用於對消費者的廣告,仍須檢查宣稱。較務實的起點,是把對外宣稱與內部證據放在同一張表,找出缺證據、口徑不一或沒有負責人的項目。是否需要補做產品碳足跡或調整行銷文案,應依產品、市場與客戶要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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