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漂綠指令怎麼看?從 EmpCo 到 47 項禁止做法,企業宣稱盤點指南

包裝只用了回收紙,能不能把整個產品寫成「環保產品」?工廠取得環境管理認證,是否就能宣稱旗下商品都很永續?購買碳權後,又能不能把產品改標為「碳中和」?

這些問題的共同核心,是消費者看到的承諾,有沒有超過企業能證明的範圍。歐盟 Directive (EU) 2024/825,常稱 EmpCo,將環境宣稱、永續標籤、耐用性與維修資訊納入更明確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指令要求會員國自 2026-09-27 起適用其轉置措施;企業實際採取的作法,仍須對照銷售市場的國內法。

本文延伸沃達的歐盟反漂綠新聞,先解釋指令之間的關係,再說明環境宣稱的判斷條件、逐條解釋 UCPD 附件一的 47 項做法,最後整理台灣企業可以落地執行的盤點方法。本文的中文解說與表格摘要不是官方譯文。

一、EmpCo、UCPD、CRD 分別管什麼?

EmpCo 是修正指令。要讀懂企業義務,不能只看「反漂綠」這個新聞名稱,還要知道它改了哪兩套既有規則。

名稱法規編號在這篇文章中的角色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CPD2005/29/EC判斷企業面向消費者的行銷、銷售及交易前後行為,是否具有誤導性或侵略性;附件一列出一律視為不公平的做法。
消費者權利指令,CRD2011/83/EU規範消費者契約、締約前資訊等事項;本次修正補強保固、更新期間與維修資訊。
賦權消費者綠色轉型指令,EmpCo(EU) 2024/825修改上述兩個指令,增加環境與社會特性、循環性相關規則,以及 12 項附件黑名單。
消費者保護現代化修正指令,常稱 Omnibus(EU) 2019/2161較早的一批修正;UCPD 附件一的付費搜尋、機器人購票轉售、評論查驗與虛假評論四項,來自這批修正。

讀法可以從企業的工作倒推:廣告寫什麼,主要看 UCPD;成交前應告知什麼,還要看 CRD;想知道 2026 年新增什麼,再讀 EmpCo 的修正內容。會員國將指令轉置為國內規範,因此同一份產品文案也需要確認投放市場與適用法。

EmpCo 第 4 條要求會員國於 2026-03-27 前採納及公布必要措施,並自 2026-09-27 起適用。前者是轉置期限,後者是適用日期;本文不因期限已到,就推定所有會員國均已完成轉置或採取相同執法方式。

Green Claims 是另一個立法議題。企業不應把它的提案或談判版本,當成 EmpCo 已生效的條文,尤其不能把「所有環境宣稱都要事前送第三方核准」概括寫成 2024/825 的要求。本文的判斷依據是已採納的 2024/825 與 UCPD 2026-09-27 合併文本,不採用 Green Claims 提案作為現行義務。

二、47 項黑名單,與第 6 條的判斷有什麼差別?

UCPD 附件一共有 47 項:原始 31 項、2019/2161 增加 4 項、2024/825 增加 12 項。當行為符合某項的完整構成條件時,就落入「在所有情況下一律視為不公平」的清單;各項中的範圍、目的及例外,仍然要讀完整。

EmpCo 另外在 UCPD 第 6(2) 條增加兩種情形:缺乏可信計畫的未來環境績效宣稱,以及宣傳與產品或事業特性無關的利益。這兩項要連同第 6(2) 條的前提,依具體事實、整體情境,以及是否導致或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原本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判斷。

因此,本文將它們分開整理。把 47 項附件清單與這兩項相加,可以作為 49 個查核條目的整理方式,卻不能直接說成「49 項一律禁止」。清單以外的做法,也可能依 UCPD 第 5 至 9 條判定為不公平;沒有被表格列到,不代表可以使用。

附件47項符合各項完整條件,一律視為不公平;第6條新增兩項則依具體情境及一般消費者交易決定影響作個案判斷。兩者不能合併為49項一律禁止;附件之外仍可能違反其他規定。
圖 1|47 項與個案判斷的兩條閱讀路徑附件47項符合各項完整條件,一律視為不公平;第6條新增兩項則依具體情境及一般消費者交易決定影響作個案判斷。兩者不能合併為49項一律禁止;附件之外仍可能違反其他規定。

三、環境宣稱最容易出錯的五個地方

1. 「環保」不是拿出任意一份報告就能證明

附件 4a 針對的是泛稱環境宣稱:業者無法證明與宣稱相關的「公認卓越環境績效」,卻使用這類說法。這個概念有法律定義,包括符合 EU Ecolabel 規則、會員國正式認可的國家或區域 EN ISO 14024 第一類環境標示機制,或其他適用歐盟法下的最高環境績效。

重點在於「相關」。節能方面的優良表現,不能自動支持「可生物分解」;組織的管理制度認證,也不能直接當成所有產品卓越環境績效的證明。企業需要核對的是標章、評估範圍與宣稱內容的對應。

依第 2(p) 條,泛稱環境宣稱是未包含在永續標籤上,且同一媒介未以清楚顯著方式提供具體說明的環境宣稱。如果在同一媒介中,以清楚且顯著的方式說明具體內容,該說法可能不屬泛稱。例如,把「綠色包裝」改成明確描述包裝材料或能源來源的句子,能縮小讀者理解的範圍。但具體說法仍須真實、有證據,並符合其他禁止誤導規定;加一行小字或只把說明放到另一個連結,不能直接推定已滿足條件。包含在永續標籤上的宣稱,仍須核對標籤及其他不誤導規定。

2. 包裝的改善,不能放大成整個產品的改善

附件 4b 處理的是宣稱邊界。假設只有紙盒含回收材料,卻在商品正面寫「回收材料製成」,使人以為商品本體也符合,問題就出在局部事實被放大成整體印象。

同樣地,一個據點採用再生能源,不能直接推出整個企業都使用再生能源。證據可以很完整,宣稱仍然可能因涵蓋範圍過大而誤導。企業在簽核文案時,要一起檢查標題、圖片、標章與鄰近說明,不只逐字檢查一句話。

白色北極狐默奇扶著綠葉紙盒,粉髮阿苒拿著紙板樣本與資料比對。
默奇與阿苒比對包裝、紙板樣本及資料的概念情境。圖中的葉子是示意圖案,不代表認證;包裝材料的證據,不能直接推論為整件產品的環境績效。

3. 碳抵換不能直接支撐產品碳中和宣稱

附件 4c 禁止以溫室氣體抵換為基礎,宣稱產品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具有中和、減少或正面影響。此處的產品包括商品與服務。把購買碳權的量從排放量扣除,再將商品標為「碳中和」,就是企業需要優先檢查的情境。

這不等於禁止企業投資碳權專案,或禁止說明這類投資。EmpCo 前言第 12 段區分了產品實際生命週期影響與產品價值鏈外的排放抵換,並允許以不誤導且符合法規的方式介紹環境投資。實務上,產品排放、實際減排及專案支持應各自說明;換成「支持氣候行動」也需要核對整體呈現,不能把它當成自動合法的替代詞。

4. 永續標章要核對認證機制,不能只看名稱

附件 2a 要求永續標籤以認證機制為基礎,或由公共機關建立。認證機制不是任意業者自訂一套規則就算數:UCPD 第 2(r) 條明定第三方驗證機制、公開條件、公平開放、專家與利害關係人參與、不符合處理及撤銷或暫停標章程序,也要求由具備能力且獨立於機制所有者與業者的第三方進行客觀監督。

因此,不能因附件 2a 沒有展開寫出「第三方」三個字,就認為法規沒有這項條件。企業應讀附件條款與定義的組合。由公共機關建立的標籤是另一個允許途徑,但仍須符合使用條件,也不能藉標籤作出其他誤導性宣稱。

5. 未來淨零承諾,要能從目標追到資源與進度

「2035 年達成淨零」是未來環境績效宣稱。依第 6(2)(d) 條,相關承諾應清楚、客觀、公開且可驗證,並置於詳細、現實的實施計畫中,包含可衡量及有時限的目標,以及資源配置等執行要素;計畫須定期由獨立第三方專家查證,其結果須向消費者提供。

對主管而言,一份只有遠期年份的簡報,與能交代基準、階段目標、預算、負責單位及查證安排的計畫,證據成熟度不同。這裡的管理建議是把承諾拆成可追蹤工作,但是否構成違反,仍須依第 6(2) 條整體條件作個案判斷,不能把所有尚未達成的目標都當成違法。

四、UCPD 附件一:47 項逐條詳解

這 47 項是 UCPD 附件一在 2026-09-27 合併文本中的完整清單:原始 31 項、2019/2161 增補 4 項、2024/825 新增 12 項。符合各項完整條件的行為,一律視為不公平;清單之外的行為,也可能依其他條文被判定為不公平。

以下為中文解說,非官方譯文。所有情境均為說明規則而設計的假設例子,不是實際企業案件或判決;「查核重點」是管理建議,不是額外創設的法定表單義務。實際適用須核對目標市場轉置法。第 6(2)(d)(e) 條的兩項個案判斷不列入這 47 項。

標章、資格與環境宣稱

1|沒有簽署行為守則,卻說已簽署

規定意思:業者沒有加入某項行為守則,卻向消費者宣稱自己是簽署者。問題是虛構參與身分,不是只要公司內部寫有相似政策,就能使用該守則的名義。已簽署卻未履行承諾,還要另讀 UCPD 第 6(2)(b) 等規定。

示意情境與查核:官網寫「本公司已簽署某產業責任守則」,實際只有研究過其內容。查核時應找得到簽署或加入紀錄,核對使用名稱及對象;若只是參考守則建立內規,就應按實際情況描述。

2|未經必要授權就展示信任或品質標章

規定意思:展示信任標章、品質標章或同類標示前,要取得必要授權。下載得到圖檔、產品曾接受測試,或供應商有該標章,都不等於自己的商品獲准使用。

示意情境與查核:品牌把上游材料廠的品質標章放上自己的成品包裝。應核對授權持有人、適用產品、使用期間及版面條件,確認授權是否涵蓋該成品及展示方式;這份核對不能只靠一張證書照片。

2a|永續標籤沒有符合規定的認證機制或公共機關依據〔2024 新增〕

規定意思:永續標籤須以符合定義的認證機制為基礎,或由公共機關建立。UCPD 第 2(r) 條的認證機制包含第三方驗證、公開要求、公平開放、專家與利害關係人參與、不符合處理及撤銷或暫停程序,以及獨立第三方客觀監督。不是任意找人簽名就構成這種機制。

示意情境與查核:品牌自創「永續優選」徽章,讓消費者以為商品通過一套外部評估。應先判斷徽章是否發揮永續標籤作用,再核對設立者、公開規則、查核與使用權。一般葉子圖案不必然都是標籤,但圖案與文字的整體呈現仍可能構成環境宣稱。

3|虛構行為守則獲得背書

規定意思:本項處理的是「守則本身」是否獲公共或其他機構背書,與第 1 項的「業者有沒有簽署」不同。公司可以自行制定守則,但不能因此說它獲政府或某組織認可。

示意情境與查核:企業將自訂採購守則標為「政府認可準則」,卻只有參考政府公開指南。應確認背書文件是否存在,以及背書究竟針對整份守則、特定內容或其他活動,不能把參考來源改寫成認可。

4|虛構認可、背書或授權,或使用時不符合條件

規定意思:業者、其商業行為或產品,未獲公共或私人機構認可、背書或授權,卻宣稱已取得,屬本項。即使曾取得,宣稱當下未符合認可條件,也在範圍內。

示意情境與查核:證書只涵蓋一座工廠,公司卻宣稱所有產品都獲該機構認證;或授權已失效仍沿用原說法。應比對有效期、場址、產品及條件,也要確認廣告的對象是否超出核准範圍。

4a|泛稱環境宣稱缺乏相關的公認卓越環境績效〔2024 新增〕

規定意思:「環保」「綠色」「可生物分解」等泛稱,若無法證明與宣稱相關的公認卓越環境績效,會落入本項。該績效有特定法律定義,不是任意測試報告、碳盤查或管理制度認證的同義詞;證據還須與宣稱的特性相符。第 2(p) 條的泛稱定義也限定為不包含在永續標籤上的環境宣稱,且同一媒介未以清楚顯著方式提供具體說明;標籤本身另須核對第 2a 項及其他適用規定。

示意情境與查核:拿節能表現支持「可生物分解」商品,兩者證據不相符。企業應檢查宣稱究竟是泛稱還是具體描述,以及同一媒介是否有清楚顯著的具體說明。改成具體說法只改變此項的判斷,並不免除其他真實性及不誤導要求。

4b|局部改善被說成整體產品或整個事業的改善〔2024 新增〕

規定意思:事實只涉及商品某個面向或事業某項活動,卻對整體商品或整個事業作環境宣稱。即使那個局部事實是真的,擴大後的印象仍有問題。

示意情境與查核:只有紙盒含回收材料,包裝正面卻讓人以為整件商品都由回收材料製成;或只有一廠使用再生能源,廣告卻說全公司如此。應把資料邊界與文案邊界放在一起檢查,包含標題、圖片及鄰近文字。

4c|以碳抵換宣稱產品具有中和、減少或正面排放影響〔2024 新增〕

規定意思:本項禁止以溫室氣體抵換為基礎,宣稱產品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具有中和、減少或正面影響。產品包含商品及服務;問題在於把抵換視為產品本身排放影響的改善。

示意情境與查核:商品沒有改變製程,業者購買碳權後把它標為「零碳產品」。應分開核對產品排放、實際生命週期減排與價值鏈外抵換。原文並未一概禁止碳權投資,但介紹投資仍須不誤導,不能用另一種說法暗示產品已沒有排放。

供貨、限時促銷與法定權利

5|誘餌廣告:供貨不足的合理理由未揭露

規定意思:業者以指定價格邀請購買,卻未揭露其有合理理由相信,不能自行或安排其他業者以該價格在合理期間、數量內供應該產品或同等產品。合理性須考量商品、廣告規模及價格,不是所有售罄都自動符合此項。

示意情境與查核:已知促銷貨量極少,卻投放大規模廣告而未交代限制。應在上線前核對庫存、補貨及可供應期間,並保留供貨估算;一律加上「售完為止」不能直接推定已滿足揭露要求。

6|誘餌轉換:用廣告商品引客,刻意推銷另一商品

規定意思:以指定價格邀購後,拒絕展示廣告商品、拒絕接單或於合理時間交貨,或展示瑕疵樣品,且目的是推銷另一商品。這裡須保留「推銷不同產品的意圖」,不能只因提供替代建議就下結論。

示意情境與查核:門市明明有廣告商品,卻對到店者拒絕展示,刻意只介紹更貴款式。應核對銷售話術、接單政策、展示與出貨紀錄,區分真實缺貨、消費者自願選擇與刻意轉換。

7|虛假限時或限時條件,迫使立即決定

規定意思:不實宣稱商品或特定條件只供應極短時間,以促使消費者立即決定、失去充分選擇時間。真實限時活動與虛假時間壓力不同。

示意情境與查核:商品頁顯示「優惠剩最後十分鐘」,每次重新進入都重設倒數,實際價格不變。應比對活動起迄、價格及倒數設計,確認所謂期限是真實限制,而非無限循環的催購工具。

8|售後語言與交易前溝通落差,卻未事先告知

規定意思:業者交易前以非其所在會員國官方語言與消費者溝通,並承諾售後服務,之後卻只用另一語言提供,且未在消費者承諾交易前清楚告知。這是有特定語言及告知條件的規則,不是要求支援所有語言。

示意情境與查核:設於德國的業者全程用中文介紹商品並承諾售後,成交後才說客服僅提供德文。應核對交易前說明與服務語言;相關限制須在消費者承諾交易前清楚呈現,而非成交後才追加。

9|不能合法銷售,卻聲稱或暗示可以

規定意思:不只直接寫「合法銷售」,以其他方式造成產品可合法販售的印象,也在範圍內。某一市場合法,不能直接推出另一市場也可銷售。

示意情境與查核:商品未滿足目標市場的必要銷售條件,卻在商品頁寫「已可於全歐盟合法上市」。應確認產品類別、市場、限制及必要程序;進口紀錄或其他地區許可,不能直接代替目標市場的依據。

10|把法定消費者權利說成自家獨有優惠

規定意思:業者可以向消費者說明法定權利,但不能把人人依法可享有的權利,包裝成自己的差異化優惠。額外商業承諾與法定權利須分清。

示意情境與查核:把依法適用的權利寫成「只有向本店購買才享有」。應逐句核對服務條款中哪些是法律底線、哪些確實額外提供,避免把兩者合併為獨家待遇。

10a|把同類產品一律須遵守的法律要求說成特色〔2024 新增〕

規定意思:若法律要求歐盟市場內相關類別的所有產品都遵守某事項,業者不能把該事項當成自家差異化賣點。它與第 10 項不同:第 10 項重在消費者權利,本項重在產品類別的法律要求。

示意情境與查核:某類商品依法一律不得含某物質,品牌卻把「不含該物質」宣傳為獨有優勢。應先確認法律是否對該市場的全部同類產品適用,包括進口產品;不是所有合規說明都受本項禁止,也不能省略「所有同類產品」這個條件。

付費內容、安全恐懼與促銷事實

11|付費編輯式推廣沒有清楚揭露

規定意思:業者付費使用媒體編輯內容推廣產品,卻未在內容或可清楚識別的影像、聲音中揭露。問題在於讀者把付費推廣誤認為獨立編輯內容;條文並保留對其另引電視廣播規定的適用。

示意情境與查核:品牌付費刊登介紹商品的報導,版面卻完全像獨立採訪,沒有可辨識的揭露。應將合作合約與刊登版面一起核對,確認閱聽者能識別推廣性質;其他合作型態仍須另查適用規則。

11a|搜尋結果隱藏付費廣告或付費排名〔2019 增補〕

規定意思:回應消費者線上搜尋時,須清楚揭露其中的付費廣告,或為提高商品排名而專門支付的費用。它針對搜尋結果中的商業排序,不是禁止業者購買廣告。

示意情境與查核:平台收費把商品排第一,頁面卻讓人以為純依相關性排序。應核對付費規則與搜尋結果上的標示。排名方法的一般資訊義務另見第 7(4a) 條,不能把兩者當成同一項揭露。

12|誇大不購買造成的人身安全風險

規定意思:對消費者或家人若不買商品會面臨的安全風險,其性質及程度作實質不準確的宣稱。真實風險說明仍須有相符依據,不可用缺乏支持的恐懼催購。

示意情境與查核:廣告沒有資料支持,卻宣稱「不裝這套設備,家人近期就極可能受害」。應核對風險來源、情境、概率及措辭,不把一般可能性改寫成必然或迫近的危險。

13|刻意使消費者誤認商品出自另一製造商

規定意思:推廣與特定製造商產品相似的商品,故意使消費者以為出自該製造商。法律重點不是單純外觀相近,也不以已認定為仿冒品為必要前提。

示意情境與查核:採近似包裝與製造商識別方式,並在介紹中刻意讓消費者誤認原廠出品。應檢查包裝、品牌名稱、來源敘述及經銷說法的整體印象;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問題另依相關規則處理。

14|報酬主要靠引入其他消費者的金字塔促銷

規定意思:消費者付出對價,取得獲取報酬的機會,而報酬主要來自引入其他消費者,非商品銷售或消費。建立、經營或推廣此類機制,都在本項範圍。

示意情境與查核:會員付費加入後,主要收入來自介紹新付費會員,商品交易只占次要作用。應檢查報酬的實際來源、對價及營運方式,不能只因制度附有商品,就推定排除本項。

15|虛構即將停業或搬遷

規定意思:業者並沒有即將停業或搬遷,卻使用這種理由推銷。真實結束營業、搬遷與長期反覆使用的虛假理由不同。

示意情境與查核:門市長期掛「最後清倉、即將結束營業」,實際正常持續經營。應核對停業或遷址計畫、日期與對外文案,不把一般換季促銷包裝成不存在的事件。

16|宣稱商品能幫助在機會遊戲中獲勝

規定意思:本項針對商品能促進機會遊戲獲勝的宣稱。它的文字沒有以「先證明是虛假」作為條件,也不宜擴寫成所有技能訓練產品的一般禁令。

示意情境與查核:推銷護身物或工具,宣稱可提高彩券、輪盤等機會遊戲的勝算。應檢查廣告是否把商品與機率獲勝相連,不能只換成含蓄圖像或暗示,就認為不再屬該宣稱。

17|不實宣稱商品可治療疾病、功能障礙或畸形

規定意思:本項要求治療宣稱是虛假的;不是把所有有依據且合法的醫療用途都禁止。疾病、功能障礙與畸形均在原文範圍內。

示意情境與查核:一般生活用品沒有相符依據,卻宣稱能治癒某種疾病。應核對產品資格、可宣稱用途與證據,區分一般感受描述與治療承諾;醫療及產品特定規則仍另行適用。

18|不實市場資訊,誘使接受較不利的購買條件

規定意思:業者傳遞實質不準確的市場狀況或商品可取得性資訊,目的是使消費者按比正常市場更不利的條件購買。須保留資訊不準確、誘導目的及不利條件的關係。

示意情境與查核:業者知道商品仍廣泛有貨,卻聲稱全市場即將斷供,藉此推銷高價交易。應核對供應與行情資料、當時資訊及銷售話術,不能把來源不明的傳聞當成確定事實。

19|宣稱辦競賽或贈獎,卻未交付獎項

規定意思:商業行為聲稱提供競賽或獎項促銷,卻沒有給付所述獎項或合理等值品。本項關注是否履行獎項承諾;第 31 項則處理虛假中獎或付費領獎印象。

示意情境與查核:活動以具體獎品吸引消費,結束後未交付,也沒有合理等值品。應保留活動條件、獎項採購及交付紀錄,並核對是否實際履行;條文中的等值品也不是任意換獎的全面授權。

20|宣稱免費,卻收取允許範圍以外的費用

規定意思:商品稱為免費、無須付款或同義說法時,消費者只能被要求負擔回應商業行為、取貨或配送的不可避免成本。這個例外不容許任意加收處理費,或把商品成本藏進配送費;仍要核對費用是否確實屬於上述不可避免成本。其他實質費用不能藏在「免費」名稱之下。

示意情境與查核:領取免費商品另須支付處理費,或所謂運費其實夾帶商品成本。應對照實際費用構成及整體交易條件;費用有揭露,不代表仍可將有償部分稱為免費。

21|用發票式行銷文件使人誤認已訂購

規定意思:消費者並未下單,業者卻在行銷材料附要求付款的發票或類似文件,營造已訂購印象。問題在文件外觀、文字與付款要求的組合。

示意情境與查核:寄出廣告卻排版為正式帳單,列付款到期日,讓人以為欠款。應核對是否存在訂單,及文件能否清楚辨認為邀購或推廣,而非既有債務。

22|隱藏商業身分或冒充消費者

規定意思:業者不實聲稱或使人以為並非為商業、事業、工藝或專業目的行動,或冒充消費者。沒有直接寫出「我是一般消費者」,仍可能透過帳號與內容造成該印象。

示意情境與查核:品牌人員用無關帳號,以一般買家身分推薦自家產品而營造非商業印象。應核對帳號經營者、商業關係及文案呈現;虛假評論也可能另涉及第 23c 項。

23|虛構其他會員國可取得售後服務

規定意思:使消費者以為商品在銷售國以外的另一會員國有售後服務,實際卻沒有。它針對跨國售後可取得性的虛假印象,與第 8 項的服務語言不同。

示意情境與查核:商品在一國銷售,廣告稱可於鄰國當地維修,卻不存在可受理安排。應核對服務國家、受理單位、商品資格與實際流程,不能把可跨境寄回原銷售國說成鄰國有本地服務。

票券、評論與產品循環性

23a|轉售透過自動化規避規則取得的票券〔2019 增補〕

規定意思:業者向消費者轉售活動票券,而取得時使用自動化手段規避每人購票數量限制或其他購票規則。它不是對所有票券轉售的一概禁止。

示意情境與查核:以機器人突破每人限購數,再拿票向消費者轉售。應核對票券取得方式與原購票規則,而不只是轉售價格;其他票券限制仍須另外確認。

23b|說是真實使用者評論,卻未合理查驗〔2019 增補〕

規定意思:業者聲稱評論來自實際使用或購買商品的人,卻未採取合理且相稱的措施查驗。重點是宣稱與查驗措施是否相符,不等於法律要求每個平台採取同一種驗證方式。

示意情境與查核:頁面標榜「全部已購買顧客評價」,實際沒有任何核對。應檢查評論來源、身分或交易關聯查驗及公開標示是否一致;不要把容易建立的帳號直接當成已購買證明。

23c|製造虛假評論、推薦,或不實呈現評論與社群推薦〔2019 增補〕

規定意思:為推廣商品,提交或委託其他自然人、法人提交虛假評論或推薦,或不實呈現消費者評論、社群推薦。它與 23b 不同:23b 是來源宣稱卻未查驗,本項直接處理造假或歪曲呈現。

示意情境與查核:委託人員假裝買家撰寫心得,或改寫評論使原意變成相反的推薦。應保存原始內容與來源、委外要求及編輯紀錄,檢查是否存在虛構或扭曲;一般內容審核不能直接等同不實呈現。

23d|隱瞞更新將造成的負面運作影響〔2024 新增〕

規定意思:不得隱瞞軟體更新將對含數位元素商品的運作,或數位內容、數位服務的使用造成負面影響。安全更新與功能更新均可能涉及此項;它不是禁止發布有任何取捨的更新。

示意情境與查核:更新會取消某項現有功能,業者卻只介紹新增功能。應讓產品、開發及客服單位核對已掌握的影響與對外更新說明,不把負面變更藏在消費者難以辨識的資訊中。

23e|把純功能增強更新說成必要更新〔2024 新增〕

規定意思:更新只增強功能,卻將它說成必要,會落入本項。應分辨維持符合性所需更新與可選的功能增加,而不是籠統把所有更新歸為同一類。

示意情境與查核:只改介面外觀的更新,被描述為「為維持正常使用必須安裝」,實際沒有該必要性。應將必要性理由與技術內容對照;若更新同時含安全修正,不能未檢查便套用純功能增強的例子。

23f|可取得限制耐用性資訊,仍對該商品進行商業溝通〔2024 新增〕

規定意思:商品含為限制耐用性而引入的功能,且業者可取得該功能與影響資訊,仍作相關商業溝通。EmpCo 前言第 19 段說明,可靠資訊已可取得時,忽略資訊不當然排除適用;原文也區分商業溝通與單純製造、提供上市,以及一般低品質材料情形。

示意情境與查核:業者取得可靠資料,知道某功能會於指定使用次數後限制商品運作,卻繼續推廣該商品。應讓品質問題及主管機關、製造商通知進入行銷決策。本項不是加一條警語就自動能繼續推廣,也不能縮成只查文案有沒有說耐用。

23g|虛構正常使用下的耐用時間或強度〔2024 新增〕

規定意思:不實宣稱商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具有特定使用時間或使用強度的耐用性,例如使用年限、運作循環或次數。偶發故障與系統性不實耐用承諾,仍應依具體資料區分。

示意情境與查核:宣稱機器在正常操作下可達某一循環次數,相關使用資料卻不支持。應對照測試條件、正常使用定義與推廣數字,不把特定實驗條件下的結果直接改寫成普遍壽命保證。

23h|不能維修,卻呈現為可維修〔2024 新增〕

規定意思:消費者被告知商品可以維修,但實際無法維修。判斷須對照被宣稱的商品及維修內容;有維修服務名稱,不等於該商品故障時確實能維修。

示意情境與查核:宣稱關鍵模組可維修,故障時卻只能丟棄整件商品,沒有宣稱的修復途徑。應確認零件、技術與服務安排是否支持文案;整件換新品、維修與保養應分開描述。

23i|技術上還不需要,就誘導提早換耗材〔2024 新增〕

規定意思:誘使消費者比技術所需時間更早更換或補充耗材。重點是提示或設計造成不必要的更換,不是所有預防性保養提醒都被禁止。

示意情境與查核:耗材仍可依設計正常使用,裝置卻以沒有技術依據的提示催促立即更換。應核對提醒門檻、剩餘功能與技術或安全理由,區分必要維護及為促銷耗材而設定的提早更換。

23j|隱瞞或虛構非原廠耗材、備件、配件的功能影響〔2024 新增〕

規定意思:有兩種做法:非原廠耗材等確實會使商品功能受損,業者卻隱瞞;或沒有這種影響,卻不實宣稱會發生。不是全面禁止原廠建議,也不是保證任何非原廠配件都相容。

示意情境與查核:裝置使用特定非原廠耗材時會限制功能,但購買前未告知;反過來,無影響也說「一用就會失效」。應以相容性與功能資料核對限制及說明,不把商業偏好說成不存在的技術風險。

侵略性做法:限制自由、招攬與交易施壓

24|使消費者以為不簽約不能離開

規定意思:業者營造消費者必須簽約才能離開營業場所的印象。條文重點是造成的印象,不一定要真的鎖門才涉及此項。

示意情境與查核:推銷活動中,人員說「先簽完才能走」,並利用場地安排強化該壓力。應檢查現場流程、話術及離場安排,讓消費者能停止接觸,不以簽約作為放行條件。

25|到府拜訪,無視要求離開或不要再來

規定意思:到消費者家中作個人拜訪時,忽略其要求離開或不再來訪。條文保留依國內法為執行契約義務所正當化的情形及範圍;不是只要聲稱「有契約」就一概例外。

示意情境與查核:消費者清楚要求推銷員離開,對方仍留在門口繼續銷售,隔日又來。應記錄拒訪要求並落實;若涉及真正契約執行,須確認國內法依據及必要範圍,不能拿它代替持續推銷的理由。

26|持續且不受歡迎的遠距招攬

規定意思: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遠距媒介作持續且不受歡迎的招攬。另保留國內法為執行契約義務正當化的情形及範圍,並不影響條文另引的遠距及個資、通訊規定。

示意情境與查核:消費者表明不希望再收到促銷,業者仍持續聯繫。應確認停止招攬的要求能傳到所有相關名單及受託單位;必要的契約聯繫與另行推銷須分清。本項沒有提供可任意聯繫的固定次數。

27|以無關文件或系統性不回覆阻止保險理賠

規定意思:針對欲依保單申請理賠的消費者,要求合理上與理賠是否有效無關的文件,或系統性不回覆相關聯繫,以阻止行使契約權利。本項明確是保險理賠,不是所有產業客服的一般條款。

示意情境與查核:理賠申請被要求提出與事故及資格無關的資料,相關詢問也被刻意一再擱置。應核對文件要求的實際關聯與處理紀錄;合理審查與為阻止權利而設定的障礙不同。

28|廣告直接要求兒童購買或說服成人代買

規定意思:廣告直接勸誘兒童購買推廣商品,或說服父母、其他成人替他們買。它不是將所有兒童商品廣告一概禁止;另保留條文所引電視廣播規定。

示意情境與查核:廣告對兒童說「現在就去買,快叫爸媽幫你買」。應檢查廣告對象、語氣與行動要求,包括影音台詞及互動介面;不能只檢查書面商品描述。

29|未請求就供貨,還要求付款、退回或保管

規定意思:消費者未要求供應商品,業者卻要求立即或日後付款、退回或保管。官方文本保留依 97/7/EC 第 7(3) 條合規供應替代品的歷史例外引用,實際情境須連同後續法規及國內法核對,不能將舊編號當成任意替換授權。

示意情境與查核:寄送未訂購的商品,附通知要求「不想買就自行寄回,否則須付款」。應核對是否存在供貨請求、訂單及合法安排,不能把沒有回覆視為同意購買。

30|以業者工作或生計受到威脅施壓

規定意思:明確告知消費者,若不購買商品或服務,業者的工作或生計就會受威脅。這是把個人處境當成購買壓力,與單純介紹商店經營背景不同。

示意情境與查核:銷售人員說「你今天不買,我就會失去工作」,以此逼迫成交。應檢查現場話術及管理方式,避免以個人損失對消費者施壓;內部業績壓力也不應轉成這種外部說法。

31|虛假中獎印象,或領獎須付款、承擔成本

規定意思:不實讓消費者以為已中獎、將中獎,或做某行動就會中獎、取得同等利益,但實際沒有獎項,或為領取獎項採取任何行動須付款或承擔成本。不能只查「獎品到底有沒有」就略過領取成本條件。

示意情境與查核:通知消費者「你已獲獎」,接著要求付費領取、付費聯繫或先買商品。應核對訊息造成的中獎印象、獎項與所有領取步驟;第 19 項的履行贈獎承諾,也不能用來排除本項判斷。

五、附件之外:承諾、比較與締約前資訊

第 6(2) 條新增的兩個個案判斷項目

條文查核內容判斷時須保留的條件
6(2)(d)未來環境績效宣稱是否有清楚、客觀、公開、可驗證的承諾,詳細且現實的實施計畫、可衡量與有時限目標、資源等要素,並定期由獨立第三方專家查證且提供結果。連同第 6(2) 條對具體情境及一般消費者交易決定的影響判斷。
6(2)(e)是否宣傳無關、且不來自產品或事業任何特性的消費者利益。同樣依第 6(2) 條作個案判斷,不是附件黑名單。

例如,原文前言以瓶裝水宣稱「不含麩質」說明無關利益的問題:文字本身可能是真,但可能讓消費者以為該品牌具有同類產品所沒有的優勢。這是原文的示例,不代表凡是寫「不含」都落入同一條款。

環境比較服務,要讓比較方法可追溯

UCPD 第 7(7) 條把比較方法、比較對象的產品與供應商,以及維持資訊更新的措施,列為重要資訊。適用情境是業者提供產品比較服務,並向消費者提供環境、社會特性或耐用性、可維修性、可回收性等循環資訊。

若平台要做「更環保產品排行榜」,就不能只有分數;需要能說明比較了誰、採取什麼方法與如何更新。此項屬重要資訊要求,是否構成誤導性遺漏,仍須依第 7 條的條件判斷。

CRD 的修正,讓銷售端多一組資訊工作

產品符合技術規格,不等於商品頁已備妥消費者需要的資訊。EmpCo 修改 CRD 第 5、6、8 及新增第 22a 條,補強以下事項;表格只整理這批修正,並非全部締約前資訊義務。

資訊適用重點
法定符合性保固商品須以統一通知顯著提醒法定保固及主要內容,包括依 2019/771 至少兩年的期間;國內法可能更長。數位內容及服務也有法定保固提醒要求。
生產者商業耐用性保固生產者額外免費提供、涵蓋整件商品、超過兩年,且向業者提供資訊時,須透過統一標籤顯著告知其存在、期間並提醒法定保固。這不是要求所有生產者都新增這種保固。
售後服務與其他商業保固本次 CRD 第 5(1)(ec) 條在適用時要求提供其存在與條件;不可只整理新增的商業耐用性保固,而忽略適用的售後服務資訊。
軟體更新最低期間含數位元素商品、數位內容與服務,在生產者或提供者向業者提供資訊時,告知提供更新的最低期間或截止日期。CRD 此處的更新指維持符合性所需的免費更新,包含安全更新。
可維修性評分適用時,提供依歐盟統一要求建立的可維修性評分;不表示所有產品都已有評分。
其他維修資訊無適用評分且生產者提供資訊時,告知必要備件的可取得性、估計成本、訂購程序,維修及保養說明的可取得性,以及維修限制。
環境友善配送選項遠距或營業場所外契約,在有這些選項時,配送資訊包含可用的環境友善配送選項。
線上付款訂單前資訊電子方式締結且有付款義務的遠距契約,須在下單前清楚、顯著提示第 8(2) 條指定資訊,其中包括適用的商業耐用性保固資訊。

「有提供資訊時」「適用時」「超過兩年」「涵蓋整件商品」都有具體作用。採購與商品資料維護單位應保留生產者提供資訊的版本,銷售端再核對實際展示,不能把條件式義務改寫成每個商品都須具備所有資料。

六、台灣企業怎麼把指令轉成工作?

先分清楚直接銷售與供應鏈要求

台灣企業若直接對歐盟消費者行銷或銷售,應確認目標市場的轉置法、契約資訊與宣稱規則。UCPD 的範圍是企業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不能因此說所有台灣供應商都直接受同一套消費者規定約束。

只做 B2B 供貨的企業,仍可能因品牌客戶的證據、標示或契約要求而需要提供資料;這是實務上的供應鏈需求,須以實際契約及其他適用法律確認,不能直接從 EmpCo 推導出所有供應商的統一義務。

把原句存下來,再決定要改什麼

盤點應從包裝、官網、電商商品頁、型錄、社群廣告與銷售簡報的原句開始。不要先改成「看起來安全」的詞,再回頭找證據;應先確認原句在什麼地方、給誰看、涉及哪一件產品與哪個市場。

盤點欄位用途
原句與版面截圖保留文字、圖片、標章及鄰近說明的整體印象。
產品、據點或活動範圍區分包裝、產品本體、單一工廠與整個事業。
市場、語言與受眾確認銷售市場、B2C 或 B2B,以及翻譯是否擴大宣稱。
證據及版本對應測試、材料資料、碳足跡、標章條件或實施計畫,不只寫「有報告」。
條文與條件標記附件編號、第 6 或第 7 條,並保留個案判斷及例外。
決定、負責人與完成期限記錄保留、改寫、撤下或補證據,由可負責的單位完成。

這張表是管理建議,並非指令規定的統一表單。企業可以先處理消費者現在會看到的商品頁與廣告,再安排包裝及經銷材料的修改。對舊庫存,歐盟 CPC 消費者保護機關在 2026 年提出共同理解,允許執法機關依具體過渡困難採相稱方式處理,並期待業者及時、善意採取改正措施;不能把它理解成全面豁免或固定寬限期。

先保留原句與版面、確認產品市場受眾、對照證據及版本。不一致或不確定時,改寫或補查後重新核對;一致仍須確認目標市場法規,再記錄決定、負責人與版本,更新媒介並交接追蹤。此為管理建議示意,不是法定統一程序,也不代表自動合規。
圖 2|一句宣稱的查核與回補先保留原句與版面、確認產品市場受眾、對照證據及版本。不一致或不確定時,改寫或補查後重新核對;一致仍須確認目標市場法規,再記錄決定、負責人與版本,更新媒介並交接追蹤。此為管理建議示意,不是法定統一程序,也不代表自動合規。

示意情境:把「環保商品」還原成可查證的資訊

假設一間台灣品牌準備向歐盟消費者銷售生活用品。現有證據只支持外包裝紙盒的回收材料來源,行銷卻寫成「100% 環保商品」,並附自創綠葉標章。

第一步,確認回收材料證據涵蓋紙盒,還是包括油墨、貼紙及整件商品,並核對是否有足以支持比例的資料。第二步,檢查泛稱環境績效與整體範圍問題,以及綠葉圖案是否發揮永續標籤的作用。第三步,按真正可證明的項目提出具體文案,清楚交代材料、範圍及比例的計算基礎;比例沒有依據就先不寫。第四步,確認翻譯與商品頁版面沒有再把局部改善放大。

這是示意情境,沒有真實客戶資料,也不是一個可以直接複製的合規句型。成果應是「每一句宣稱都能追到適用條件與證據」,而不是換幾個綠色詞語。

拾木的觀點:先拿一句宣稱,把查核流程走一遍

「先拿一句準備上架的文案,把資料、範圍和負責人對起來。我們走一遍,哪一步卡住,就從那裡改。」——拾木

假設一份材料報告只涵蓋外包裝紙盒,商品頁卻寫成整件商品都環保。我會先把原句和報告放在一起,請資料負責人標出報告涵蓋的範圍,再請行銷依據已確認的資料提出修訂。資料還缺什麼,就記下來,交給能查證的人處理。

接著,我會把這次查核拆成幾個步驟:保留原句與版面、確認證據及版本、核對宣稱範圍、記錄修訂決定,最後由負責人確認需要更新哪些包裝、商品頁與簡報。先用一件產品試走,看看資料拿不拿得到、交接是否清楚,再決定怎麼擴大到其他產品。

表格做好之後,我還會請下一位接手的人試一次:他能找到這句話的證據嗎?知道資料更新後要通知誰嗎?這些步驟走得通,流程才有辦法在日常工作裡持續使用。遇到法規適用或專業查證問題,也要在流程中留出交給相應專業人員確認的步驟。

FAQ

有 ISO 14001,產品就能寫「環保」嗎?

不能僅憑環境管理制度認證作此推論。要核對產品宣稱的具體範圍、UCPD 對公認卓越環境績效的定義,以及認證實際涵蓋的對象。制度管理、產品特性及標章使用權是不同證據。

把證據放在 QR code 後面,就不是泛稱了嗎?

不能直接推定。泛稱的定義看同一媒介是否以清楚且顯著的方式提供具體說明;企業須檢查消費者在原版面能理解什麼。即使不屬泛稱,仍須符合其他不誤導要求。

產品不能以碳抵換宣稱碳中和,是不是碳權全部不能買?

不是。附件 4c 的對象是以抵換為基礎的產品排放影響宣稱。企業仍可介紹環境投資,但資訊必須不誤導,不能使消費者以為產品本身因此沒有排放影響。

47 項都是 2026 年新增加的嗎?

不是。原始有 31 項,2019/2161 增補 4 項,2024/825 再新增 12 項。本文將既有與新增項目放在一起,方便企業查核。

台灣 B2B 工廠也要照同一清單做嗎?

UCPD 直接規範的是企業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B2B 工廠可用這份清單了解品牌客戶的消費者宣稱需求,但自身責任須依實際角色、契約及適用法律確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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